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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教育法律不足以覆盖教育需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6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  浏览次数:160
核心提示:  记者: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重要法律。但是,基层的教育工作者还是时常觉
  记者: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重要法律。但是,基层的教育工作者还是时常觉得无法可依,对于教育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知道依据何种法律来解决。您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何在?

朱永新:一方面,我国的很多教育法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像《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很多条款已经远远跟不上现在时代的发展了。很多问题用现在的法律是无法规范也无法解释的。

另一方面,很多教育问题还没有立法,比如,我们没有《学校法》,校园里很多问题的处理没有依据。我经常举例说,一个孩子有先天心脏病,在学校突然去世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外的惯例,学校是可以免责的,但在我国就不行,学校就非得赔偿,而且家长大都要到学校闹事。现在,很多学校把单双杠都撤了,就是因为校长怕学生锻炼出事,一旦出事学校就得赔偿。比如,终身教育、家庭教育、学校图书馆等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国外的《公共图书馆法》里面是含学校图书馆的,或者是专门设置有学校图书馆的馆法。

再比如,我们没有《考试法》,对考题泄露、招生徇私舞弊,只能按照经济犯罪的行贿受贿来处理。不仅是国家级的考试,学校的考试都应该有法律可依。政府的文件是不能替代法律的,法律在很多具体的教育问题上都应该有精细的规定。

如何理解基层教育工作者觉得无法可依这种情况呢?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点:一是我们的法治意识不强,有法不用、违法不究。前年在贵州发生的四五个小孩子爬进垃圾箱窒息而死的事,后来查出这些孩子根本没有读书。如果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这是可以判的,父母没有把孩子送到学校,明显要负监管责任,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如果仔细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几部教育法,至今极少有过判例。我们有没有按照《教师法》处理过一起教育问题?有法不依,说明我们的法治意识不强。

二是很多法律条款模糊不清,无法执行。把法律写成了政府文件的形式,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就打折扣了。这两个问题同时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立法先行,我觉得这是很关键的。相对来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里,教育这一块是比较薄弱的。

吴恒: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的教育法律有7部,按时间顺序来讲,《教师法》是1993年通过、1994年正式施行的,《教育法》是1995年通过施行的,《职业教育法》是1996年通过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通过、1999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2年通过、2003年施行的,《学位条例》(修订)是2004年通过施行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是2006年通过施行的。

有人把教育分成30个维度,比如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按照这30个维度,7部法律还不到四分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维度也在发展。不妨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文案来切入,从2008年到2014年的7年间,新增加的教育维度多达12个,比如终身教育、家庭教育、国家助学贷款,等等。从国际教育发展态势来看,也有很多新的维度,比如慕课。教育的形式不同必然会带来内容的不同。现行7部教育法律不足以覆盖教育的需求,教育立法任重而道远。

对基层教育工作者的法律困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对法律作用的认识不够全面。很多人只看到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分六大部类,教育是归到行政部类的。作为行政部类,就跟政府、公益性有密切关系。如果把刑法部类和行政部类的法律拿来比较,确实刑法的强制功能尤为显著,行政部类相对来讲强制功能不那么显著。很多基层教育工作者认为教育法律没有强制性,所以才会感到“无法可依”。举个例子,《职业教育法》对县级政府就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如第17条、第18条。然而,对这两条如果违反了,应怎么处罚,法律里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人感觉“无法可依”。

第二,对法律的执行力理解不够。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立法、执行、司法、相关保障,是一个整体,只有四个方面都做到了,才能称之为完备的法治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宪法、法律、国务院的条例、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的,并不仅仅限于法律和宪法,这一点必须要明确。

以民办教育为例,基层反映比较多的是举办者收取学费后卷款而逃,以及收学费的水平和办学条件的改善不相适应,教师待遇低等。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层面上是我们对法律执行不严的结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民办教育是民办非企业,在教育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是要年检的,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这些内容在《民办教育法》、国务院相关条例以及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中都有相关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这些办法来依法年检,我相信这些违法行为基本上是没有空间的。我们现在的问题是重审批、轻管理,执法不力。有法不依或不严格执法,法律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第三,应当考虑在教育的法律中逐渐增大强制性功能。教育法律虽然属于行政部类,但也要增强强制性功能。既要处罚乱作为,也必须加大对不作为的处罚。《义务教育法》修订后,对不作为的要求就增加了很多。如果有这样的要求,很多由教育资源配置引发的纠纷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有必要在考虑下一步新增或修订教育法律时,增加强制性作用在行政部类法律的进一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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