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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2014年招录人民警察学员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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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自学员付款之日起 3 天内
所在地: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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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4-09-0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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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浙江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2014年招录人民警察学员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全省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一、本次学员的招录对象有哪些? 

  答: 

  1.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对象为:(1)大学生退役士兵;(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 

  2.面向应届生招录的对象为: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应届生。 

  3.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的对象为:(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经历。 

  二、2012年、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学生,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能不能视为2014年应届生? 

  答:不能。 

  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答:此次面向应届生招录的对象为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应届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即使在2014年取得毕业证书的,也不能报考该类职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退役士兵没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要求。 

  四、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能否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不能报考面向应届生的职位。 

  五、浙江省生源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生,但户口仍在迁移中,能否报考本次学员招录? 

  答: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本次学员,以生源为准,与户口无关。如果是浙江生源的,可以报考省属监狱学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学员和司法助理员应届生职位的,须该设区市的生源。部分欠发达县(市)要求本县(市)范围内生源应届生。 

  六、外省生源的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能否报考浙江本次学员招录? 

  答:本次招录应届生都要求浙江省生源,外省生源(含硕士以上)的不能报考。 

  七、报考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4年招录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并被录取的人员,还能否报考本次学员招录? 

  答:不可以。若在到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报到前且在本次招考报名开始前放弃警官学员录取资格的(放弃学员资格的书面申请报学校,并在报名时个人经历中写明在本次招考报名前已放弃警官学员录用资格),可以报考。 

  八、本应2013年毕业,但因论文答辩未通过等原因,在2014年毕业的人员,能否认定为2014年应届毕业生? 

  答:办理过延长毕业手续,在2014年领取就业协议书、推荐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以认定为2014年应届毕业生。在2013年已经领取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的,视为2013年应届生。 

  九、退役士兵以高中学历报考时,超过规定年龄要求。若以大专学历报考符合年龄要求,但目前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能否报考? 

  答:能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毕业证书且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时间在2014年9月30日前的,可以报考。 

  同理,个别退役士兵符合其他报考条件,但报名时未取得高中以上文凭,能在规定的9月30日前取得高中以上文凭的,也可以报考本次招考。 

  十、高中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人员,能否报考? 

  答:可以高中学历报考政法干警退役士兵职位。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也可以报考应届生职位。 

  十一、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军,保留学籍但退役后未重新入学的退役士兵,能否报考? 

  答: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可以报考退役士兵职位。 

  十二、已退役士兵参加2014年高考已被高校录取,是否可以报考本次政法干警招考? 

  答:未到学校报到的,可以。 

  十三、2014年应届大专毕业,报考专升本等考试已被录取人员,能否报考本次政法干警考试? 

  答:未到学校报到的,可以报考。已经报到的,在报名开始前放弃录取资格的(书面申请报学校,并在报名时个人经历中写明在报名前放弃),可以报考。 

  十四、参加2014年公务员招考已被录用的,能否报考? 

  答:未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可以报考本次政法干警。已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应放弃录用资格后才能报考。 

  十五、在服务期间或服务期满一年内的志愿者,能否作为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生报考? 

  答:不能。 

  十六、还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所有学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 

  十七、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可否报考?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十八、报考我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年龄有何特殊规定与要求? 

  答: 

  1.退役士兵的报考年龄不超过25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不超过27岁(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应届生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年龄不超过28岁(1985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十九、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年龄有何特殊规定与要求? 

  答: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年龄不超过33岁(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二十、学历要求高中以上、大专以上的职位,是不是包含高中、大专? 

  答:本次招考学历条件要求某某层次以上,均包含该层次。如某职位要求大专以上,应理解为大专及以上。同理,考核称职以上,也应理解为称职及以上。 

  二十一、取得高中学历后(未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参军,退役后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年龄超过25周岁但未满27周岁,能否报考本次学员招考? 

  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不超过27岁。因此,可以报考面向退役士兵的职位。但因不属于大学生退役士兵,不能报考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 

  二十二、9月6日17时以后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能否在9月8日17时前再次报名? 

  答:不能。注册报名的时间为2014年9月1日0时—9月6日17时,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zf.zjks.com)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例子:某报考人员在9月1日上午注册并报名,3日下午发现因信息填写不全初审未通过,补充信息后重新报名;9月4日,因不符合资格条件又未能通过初审,9月6日上午再次改报……,在9月6日17时前初审未通过的,都可以进行改报(重报)。但在9月6日17时后,系统自行关闭,考生不能进行注册和报名。 

  二十三、接近报名截止时间进行报名,可以吗? 

  答:可以。报名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6日17时,在此之前,报考人员都可以进行报名并接受初审。 

  提醒: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2天内完成资格初审,提醒报考人员报名时认真阅读公告及计划表,并尽早报名,以提高报考的成功率。 

  例:某报考人员9月6日16时进行注册并报名。根据公告规定,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2天内的9月7日8时进行初审,因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初审未通过。该报考人员不能进行再次报名、缴费,不能参加考试。 

  二十四、体能测评有何规定? 

  答: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即男性: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2.65米;女性:10米×4往返跑≤14"1、800米跑≤4'20"、纵跳摸高≥2.3米。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二十五、这次招录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科目? 

  答: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2科和教育入学考试1科,共三个科目的笔试。公务员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还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此外,还要参加教育入学的考试。 

  二十六、不同报考人员如何区分教育入学考试是考《文化综合》还是《民法学》? 

  答:教育入学考试的内容由学员招录计划汇总表中“培养院校及专业”栏的培养层次决定,与考生本人目前取得的学历没有必然联系。“培养院校及专业”栏中明确为专科教育的,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招录计划汇总表“培养院校及专业”中明确为二学位教育或专升本教育的,考试科目为《民法学》。 

  例:考生于2014年6月30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报考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培养院校及专业”为“上海政法学院专升本教育(监狱学)”的浙江省第三监狱人民警察(1)职位,则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民法学》,而不能以本人目前取得的大专学历层次来对应本次政法干警考试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 

  二十七、本次考试该买哪些教材? 

  答:本次招考与以往一样,不指定任何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二十八、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士兵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二十九、面试考什么? 

  答: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组织计划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三十、若入围面试,应该到哪里参加面试? 

  答:面试分别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报考省属监狱系统职位的,面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 

  三十一、体检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三十二、考察工作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三十三、递补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 

  (1)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递补。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2)面试环节不递补。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由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3)体检环节不递补。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4)体检后公示前均递补。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5)公示后不递补。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后,有报考人员放弃录取资格的,不再递补。 

  三十四、对资格审查、考试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对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三十五、学员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 

  答: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三十六、合格毕业到单位报到后,可否跨单位交流? 

  答:本科层次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三十七、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问答以外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报考人员参加学员招录过程中,应认真阅读招考公告、计划表和政策问答等有关信息。对资格条件、资格审核、体检、考察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公布在招录专栏的计划汇总表“咨询电话”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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