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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7部教育法律不足以覆盖教育的需求,教育立法任重而道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6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那么,我国当前教育立法工作面临哪些现实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那么,我国当前教育立法工作面临哪些现实问题?教育立法中的难点在哪里?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带着这些问题,中国教育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恒和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

教育立法仅靠“六修五立”是远远不够的

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教育来讲就是要加快教育立法进程,落实依法治教。那么,在教育立法过程中到底如何把握好教育的特征,做到科学立法?

吴恒: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握好教育立法则有必要从教育的四个特征出发进行深入思考:

第一,教育是现行主要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里再次提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按老百姓的话讲就是供需之间的矛盾。在整个过程中,我们的努力和需求总体上还是不相匹配,教育就是这个主要矛盾的集中体现。即使在农村地区,吃饱穿暖都基本达到了,人们对教育就有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教育问题很多时候不仅仅是教育总量的问题,而是教育的结构和水平高低的问题。由此来看,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来进行,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不能说国外有的我们一定要有,也不能说我们有国外没有的就要取消。

第二,教育是个人行为与国家行为的交织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教育是法定的国家行为,也是个体行为。这首先体现在每个家庭对教育的需求不同,也跟教育的方式有关。说到教育,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必须要靠教师来实施,教师授课时有很多技巧和施教方式,这些都取决于教师个人的素养。对国家行为来讲,法律具有强制性;而对个体来讲,法律就比较宽容。比如个人违反相关规定,义务教育法说“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并没有说给任何处分。这就是说,在教育领域里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用立法来解决,散布在千万家庭里的个人行为,你能用一部法律把它框定吗?

第三,教育是涉及多个领域的多因素的集合体。教育需要投入、教师、手段、场所、环境,等等。因此,我们就要去深度分析这些因素和环节的内在关系,在其中找到起支架作用的关系来立法。这样的教育立法才更有针对性。

第四,教育是意识形态与物质实体充分融合的现实空间。教育属于上层建筑,但学校是实在的。这就是说,我们不能只是把校舍、设施等硬件搞上去了,就说教育做好了。

总体来讲,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由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五个方面构成的。在这五个作用中,很多人只关注强制作用,这也很容易理解,一讲有什么纠纷,就打官司。这种看法不完整,如果把五个作用都理解清楚,对于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的认识才能比较全面。

朱永新:教育立法对落实依法治教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多次呼吁要加强教育立法。尽管我们已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成,但我一直认为教育立法任务远远没有完成。作为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也远远没有完成,目前我国很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时代,教育立法仅仅靠“六修五立”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国家的教育法治,需要上百部法律。按照这个标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一直建议对整个教育立法做一个系统的规划,教育的所有问题都要纳入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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